市台办公共服务清单 | ||||||||||||||||||||||||||||||||||||||||||
文章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6-11-30 浏览:9124 次 | ||||||||||||||||||||||||||||||||||||||||||
阜阳市台湾工作办公室关于公布公共服务清单的通告 我办公共服务清单及服务指南业经市公共服务中介服务清单建设办公室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现予以公布,欢 迎社会各界监督。 附件:1. 阜阳市台湾工作办公室公共服务清单 2. 阜阳市台湾工作办公室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阜阳市台湾工作办公室 2016年11月30日
台胞投诉受理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三条: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 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台湾同胞投资提供 优质、规范、方便的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应当做好台湾同胞投资的法律宣传与咨询、投诉受理和 纠纷解决等工作。 3.《安徽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台湾同胞投资, 做好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负责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的组 织、指导、管理、协调工作;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和台湾同胞投资集中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台湾同 胞投资保护协调处理机制,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处理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的重大问题;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台湾同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投诉后,除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六十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投诉人。对应当由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投诉事项,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应当在十五日内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时限处理投 诉,并在回复投诉人的同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 二、承办机构 阜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在本市的台湾地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或不在本市的台湾地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与我省 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发生纠纷的。 四、办理条件 在阜台胞与祖国大陆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投资、贸易、经营过程中涉及金融、租赁、房地产、 知识产权、劳资关系等,以及其他经济、民事活动中所发生的需要进行行政协调的涉台权益保护案件。 五、办理材料 1.出示台湾地区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大陆签发的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并提交复印件;如涉及 企业,并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2.提交书面投诉材料及相关证据材料,如实写明投诉对象、事情经过、争议重点、相关证据、投诉请求等事项, 不得隐瞒或歪曲事实,并写明本人或代理人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 六、办理流程 1.根据“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台胞应首先在当地投诉,由当地解决;当地协调不成的,可向上一级投诉协 调机构投诉。 2.台商必须由本人或代理人进行投诉,可以面诉,也可以函诉。 3.已提请仲裁或诉讼的投诉案件不再受理,但可提供必要的咨询。 4.在处理台商投诉案件过程中,出现如下情形,可以结案: (1)通过台商投诉协调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调解,找到纠纷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方案; (2)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3)台商自愿放弃投诉的; (4)台商投诉后,满六个月无故不与协调机构联系,或与台商联系,台商不愿配合的; (5)台商投诉案件经过调查,已正式向台商提出解决方案,台商满两个月不予答复的。 七、办理时限 接到台胞投诉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六十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投诉人。对应当由政府其他 有关部门处理的投诉事项,应当在十五日内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六十日内处理投诉,并在 回复投诉人的同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 八、收费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阜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电话:0558—22626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