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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阜阳市委会建议:有效防范土地入股风险 切实保障农民利益
文章来源: 民革阜阳市委会 发布时间:2017-04-27 浏览:3102

        2015年11月底,省农委发布指导意见,在全省开展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试点。农民土地入股可以让土地体现和分享增值效益,使贫困户进一步提高土地收益比例,加快其脱贫步伐。但是,土地入股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较大风险。

        首先是收益风险。目前,多数土地股份合作社一方面向人股农户承诺保底分红数额,一方面再与承租者签订出租协议。这其中存在着较大的市场和经营风险。随着粮价的波动以及劳动力成本的提高,租入土地的公司并不能保证盈利。如果承租者出现亏损而无法支付租金,合作社将难以兑现保底分红。这时农民既不能从土地的规模化经营中获得土地的增值收益,又不能收回土地耕种,使生存更加困难了。

        其次是流动性风险。如果社员因退股而退地,势必影响土地规模的完整性而不利于流转,土地合作社面临潜在经营风险。但不允许退股,农民利益又难以保证。在股权设置上,对土地股的折算、资金技术股的标准及其他股权的衡量都很难准确规定,对股权分配也很难科学设置。

        第三是就业风险。农民文化水平相对低下,在竞争愈加激烈的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造成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很难解决。在就业或者创业无门的情形下,农民只能依赖微薄的分红。这种坐吃山空的状态,很难保证未来生活的稳定。

        为降低土地入股风险,使其有效增加农民土地收益,力保我省脱贫攻坚任务顺利完成,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建立健全土地入股保险机制。建立土地流转保证金制度和土地流转风险基金制度。保证金由土地受让者缴纳,风险基金则由政府财政和土地受让方共同出资,防止企业亏损而损害农民利益。同时,积极引入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增加保险险种,实行保费政策差别化,对不同规模的土地,实行常规保险与提标保险单独承保。

        二是完善股份流转制度。土地股份流转的对象应该仅限于集体组织或者该集体组织的成员,以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会因股份转让而违法流转。当集体组织和集体组织成员不愿意受让该股份时,为使得农民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则应该允许农民自身以现金或者其他实物来赎买该股份。如果农民无力或者不愿意收回时,可以由集体组织或者集体组织其他成员赎买,但是应该禁止将该土地经营权所占的股份直接分配给其他非集体组织成员的股东,也不允许用来偿还公司债务。

        三是建立失地农民再就业机制。承租公司应结合农民自身条件,为提供适合自身的就业岗位,保障农民务工收入。保证农民继续成为农业生产的主角,防止因为被“承包”而产生携带情绪。其次,从提高农民自身的素质入手,对农民进行技术培训,引导农民学习自身熟悉的方向发展,做到先学习技能后上岗。对农业生产方面有特长的农户,为他们积极创造条件到农业园区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实行公共就业工程计划,结合实施绿化、社会建设等劳动密集型工程或城乡环境整治等工作,帮助失地农民再就业。(陶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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