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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商品房配套车位权属纠纷的建议
文章来源: 民建阜阳市委 发布时间:2020-10-09 浏览:12614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异常火爆,“捆绑销售”问题层出不穷,是产生车位权属纠纷的主要原因;业主能否办理车位产权登记,是引发纠纷的主要导火索。许多购房者在购房时并未仔细了解车位权属情况,销售人员对相关情况也是避而不谈,甚至存在“交了钱车位就是你的”等误导宣传行为,而实际上有的无法办理产权,“买车位”最后成了“租车位”,更是引发了许多业主的不满。对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建立车位销(预)售许可制度。准备销(预)售的车位,从申报之初就要申请单独立项,支持后期独立产权登记,如车库、不计入建筑面积的地下非人防车位等。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车位,不授予销(预)售许可,开发商不得对外销(预)售。开发商在明知无法办理车位产权登记的情况下,仍违规向外销(预)售车位的,应按违规所得处以相应处罚。当然,产权也可由开发商自行办理,对外租赁。

二是严格车位租赁监管。对于开发商拥有产权的车位,允许开发商按照市场调节价格对外租赁,每个租赁周期最好不超过3-5年,物价部门应当给出本地市场价格指导范围,并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对于已经计入建筑面积的地面、地下车位,开放商不得租赁。开发商违规将公共车位向外租赁的,违规所得应退还给全体业主,并按违规所得处以相应处罚。在征得业委会或绝大多数业主的同意下,已计入建筑面积的地面、地下车位,可委托物业公司对外租赁,收益归小区业主共有。

三是禁止捆绑销(预)售车位。开发商在销(预)售商品房时,不得将车位进行捆绑销(预)售。有购买车位需求的业主,可自愿向开发商提出购买。具体购买时间,可以放在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后的任何时期。开发商违规捆绑销(预)售车位的,业主可自愿解除车位购置合同,有关部门对开发商要处以处罚。

四是禁止提前租赁车位。开发商对外租赁车位的,最早租赁时间要放在相应车位已通过竣工验收且业主所购商品房已完成交付后。车位未完工、商品房未交付的,车位不得提前向外租赁,不得提前签订相关租赁协议。开发商违规提前租赁车位的,相关租赁协议无效,有关部门对开发商要处以处罚。

五是支持人防车位确权。人防车位无法确权的关键在于国防资产产权属于国家。可以参照土地所有权,对人防车位进行确权。按照“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将人防车位的日常权属划归投资者,允许投资者对人防车位进行转让。当发生战争及重大自然灾害时,人防车位仍无偿交由国家使用。

六是界定好买卖事实。一些开发商在收取业主数万甚至十多万元费用之后,却在协议中作出如“车位有偿使用3年,后期为无偿使用”等条例,让“买车位”摇身一变成为“租车位”。像这种名义上为“租车位”,但实际已达成“买车位”事实的,有关部门应对业主权益进行保护。例如,在充分沟通协商的前提下,促使双方达成“买车位”的事实,将车位权属划归业主所有;或由开发商退还相关费用,再由双方协商车位租赁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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