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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农民自建房建设安全管理的建议
文章来源: 民建阜阳市委会 发布时间:2022-05-12 浏览:17554

民建会员、阜阳市城乡建设局二级主任科员卞丽丽(18909689767)反映:4月29日,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作出批示。随着美好乡村建设的深入推进,农村农民自建房数量越来越多,这给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和住房质量、安全保障管理等带来许多困难。经对阜阳市部分县区农村自建房建设管理情况实地走访调研,发现当前农村和集镇建房管理基本处于无序状态。

一、当前农民自建房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自建房管理和执法机构缺失(最主要的):农村自建房有四个环节,分别是宅基(土地审批)、规划、建设、管理。由于早期乡镇机构改革撤销村镇建设管理所和2019年阜阳市机构改革撤销了村镇执法中队,乡镇缺失专业管理职能机构和执法机构,农村自建房的建设和管理环节缺失,导致无法对农村自建房实施农房建技术指导和质量安全监管,对农村自建房违章建设和建房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无法进行有效约束。

(二)三层以下农村自建房指导缺乏上位法。住建部《关于加强农民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建村〔2006〕303号)第三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印农民住房通用图集、建房知识读本(挂图),免费向建房农户提供;加大宣传力度,向农民普及住房建设技术与质量安全知识”;第六条规定“三层以上的农民住房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综上说明农民自建低层(三层以下)住宅不属于建筑法管理的范围。

(三)三层以上农村自建房施工没有规范的图纸。住建部《关于加强农民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建村〔2006〕303号)第六条规定“三层以上的农民住房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然而,农民自建房为节省开支,三层以上自建房不愿到正规设计机构设计图纸;个别自建房虽有图纸,但并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存在加盖层数现象)。有的甚至在有限的地面上建多层建筑,明显不符合建筑规范,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四)农村自建房违法违规现象普遍。住建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第三项第(一)条规定“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以及其它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镇建设工程、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以下称限额以上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调研发现每个乡镇均大量存在农民自建或多户联建多层建筑,小高层建筑和小产权房也不少见。除农村和集镇建房公共建设外,其他农民自建房均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相关部门无法介入进行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建筑的质量和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即便巡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也没有相关执法部门接收执法。

(五)农村自建房施工队伍无资质。乡镇农民自建房大多数都没有聘请有专业资质的施工队伍,相当部分建房由无资质无工匠证的土施工队承建。部分施工队伍虽经过农村工匠培训,但对于稍大一点的工程就出现技术力量和施工规范达不到要求的问题,给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

(六)使用淘汰的起重机械设备、安全防护措施缺失。为节省开支,很多乡镇施工队伍使用已经淘汰的起重机械设备,施工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施工规范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给施工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由于无执法力量,无法制止。

二、意见和建议

(一)建立乡镇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机构、下沉监管力量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说明乡镇建设的管理工作属于乡镇人民政府。同时,按照国家、省、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规定:县(市)、区政府应该建立乡镇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机构、下沉监管力量,加强农村房屋设计、施工和建设队伍管理,提高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水平;推动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农村房屋建设标准规范。因此,要达到农村自建房的宅基(土地审批)、规划、建设、管理四个环节形成闭环和合力,从根本上达到自建房规范、安全和长治久安的目标,各地应成立乡镇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机构和执法机构。

(二)乡镇政府严格落实农村自建房管理工作

一是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乡镇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和执法机构,建立相应的巡查队伍和报告制度,明确巡查人员及其职责,有效管理乡镇农村自建房及相关工程质量。对建设限额以上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要督办施工许可手续,工程无施工许可的监督停工,直至取得工程许可。加强对农村建筑工匠尤其是无工匠证的土施工队管理,有效约束工匠违规违法建房。二是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设立在乡镇的机构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确需进行安全性评估的农房选址进行指导,监督农户新建住房采用满足抗震防灾要求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图集,或经乡镇、开发区相关部门审核后自行设计的图纸。

(三)加强部门沟通协作

农业农村部门联合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 号)要求,指导乡镇政府逐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及竣工验收工作。住建部门积极指导乡镇政府做好农村自建房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对建筑材料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开展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质量专项治理、水泥产品质量提升、建筑装修材料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检查等工作。城管管执法部门恢复撤编的城管中队,加强执法力量,制约农村违规建房,发现农民敢于不按审批建房、违规加层建房、敢于建造小高层建筑等现象时及时按照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四)乡镇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机构和执法机构成立之前工程质量管理的权宜之计

一是对乡镇行政区域内住房建设的巡查管理。乡镇政府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以基层行政村、社区为基本单位,对本辖区的建设行为进行巡查,收集建设线索报当地镇政府,由当地政府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决定管理主体。如果是两层以下农民自建房,则当地政府自行管理;如果是限额以上工程,则通知县(市)、区住建部门进行管理。

住建部门根据工程报建手续情况分级管理。若工程能够取得施工许可,则后续管理由住建局负责;若工程无法取得施工许可,则交由当地政府负责监督停工,直至取得工程许可。属地政府对建设限额以上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要督办施工许可手续。

二是两层及两层以下农民自建房。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民自建房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县(市)、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

三是两层以上300平方米以上的农民自建房。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以及其它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镇建设工程、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以下称限额以上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施工许可证,县(市)、区住建部门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局、住建局、自规局、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和部门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践行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守护生命底线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民自建房房屋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责任心和紧迫感,进一步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责任落实,强化安全监管,形成齐抓共管态势,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安全,避免财产损失,保障乡镇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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