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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阜阳市委会建议:关于规范城管执法、严禁乱收费的建议
文章来源: 民革阜阳市委会 发布时间:2017-04-24 浏览:4894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为了落实法律规定,规范城市管理而设立的行政执法单位,该单位的设立确实对城市管理起到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由于个别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不断出现诸如野蛮执法、强制拖移车辆、乱收费等违法现象。这些执法勾违法行为正是导致社会公众对城管执法的抵触情绪加大,激化城管部门与社会公众之间矛盾的根本原因之一。

        目前,阜阳市机动车保有量逐步增加,乱停乱放行为确实给城市管理带来不少的难度,尽管在道路两侧规划了停车位,但这些停车位远远不能满足停车需要,有不少车主为了方便自己,就随意将车辆乱停乱放。城市管理执法局在处理车辆乱停乱放时,往往通过将车辆拖移,然后收取若干元停车费的方式进行管理。在收取费用时有不给出具任何收据或发票个别的现象,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等相关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移车辆,不得收取费用,既然城管执法部门行使交通管理部门的职权,依法拖移车辆的情况下,也不应收取拖车费或停车费。为此建议:

        一、依法规划并建立公共停车场或立体停车场,为广大市民停车提供方便。

        公共停车场是城市管理不可或缺的公共资源之一,政府应投入资金或引入社会资金建设停车场(为了节省场地,最好建造立体停车场),引导驾驶员有序停放。这样不仅方便有关部门对车辆的管理,更能提升阜阳市的整体形象。如果基于成本考虑,建议在建立停车场之初可以考虑适当收取停车费,最终实现免费停车,服务全体市民,提升阜阳市的综合实力。

        二、对于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车主进行劝导或依法进行处罚,但严禁乱收费。

        一方面城管部门收取每车100元的拖车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在法无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执法部门无权收取费用,收取费用的行为即属于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收取费用不仅违法,事实上根本达不到整治乱停乱放的目的,反而成了相关部门乱收费的借口。个别驾驶员见到城管部门准备将车辆拖移时,当算将车辆开走,但拖车人员坚决要求将车辆拖移,造成双方之间产生矛盾。事实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只有在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并且妨碍其他车辆、行人同行的情况下,才能拖移。建议城管部门改善执法方式,做到以劝导为主、文明执法,树立城管执法部门在人民群众的良好形象。

        三、规范商铺门前停车位管理,严禁商家私自摆放物品。

        现在不少道路两侧均划出了停车位,但由于部分商家为了不让社会车辆停放,客户进出方便,擅自在停车位上摆放反光锥、电动车、自行车等物品,使得本来就“一位难求”停车位更加紧张。建议城管部门对于擅自在停车位上摆放物品或给自己预留停车位的商家进行制止。因为道路两侧毕竟是社会公共停车位,而不是商家的私家车位。

        综上,本人认为,城市管理人人有责。作为一个普通的民革党员,有责任也有义务为阜阳市的城市管理谏言献策。一个城市的执法文明程度决定了该城市的整体形象的提升。希望通过有关部门能够引起足够重视,规范城管部门的执法行为,提升整个阜阳市的文明程度和综合实力。无论如何,城管部门拖车收费的行为当休矣。   (李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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