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法知识问答(三) |
文章来源: 市侨联 发布时间:2021-04-27 浏览:1354 次 |
问: 关于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的投资权益,我国有何政策? 答: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我国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在境内投资。根据1990年《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 华侨、港澳投资者可以在境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投资。鼓励华侨、港澳投资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土地开发经营。 华侨、港澳投资者在境内投资举办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统称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企业),除适用《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外。参照执行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华侨、港澳投资者投资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往境外。 问: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可在境内进行哪些投资? 答:华侨、港澳投资者在境内可以下列形式进行投资: (一)举办华侨、港澳投资者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 ; (二)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 (三)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合作生产; (四)购买企业的股票和债券; (五)购置房产; (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七)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问:设立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程序是什么? 答:华侨、港澳投资者在境内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由境内的合资、合作方负责申请;举办华侨、港澳投资者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由华侨、港澳投资者直接申请或者委托在境内的亲友、咨询服务机构等代为申请。华侨、港澳投资者投资举办企业的申请,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 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审批,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办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按照有关登记管理办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问: 华侨子女回国就学,是否和国内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答: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照顾。 问:《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在教育方面的照顾政策是什么? 答:《归侨侨眷保护法实施办法》规定的照顾对象只限于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照顾的主体是指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照顾的内容主要是升学照顾,包括初级中学向高级中学升学,初级、高级中学向大、中专学校升学,此外还包括各种职业、成人教育的升学。 问: 升学照顾的具体政策有哪些? 答:所谓升学照顾,主要是录取分数和入学条件等方面的照顾。国务院侨办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照顾政策,主要有: (1)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大专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统考成绩达到当地规定的分数线的,可照顾录取。报考暨南大学和华侨大学的,统考总分略低于当地规定分数线的,可根据情况照顾录取。 (2)高考未被录取的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如愿继续报考,可留原校补习一年。有条件的地方,侨办或侨联可举办归侨、侨眷子女补习班,教育部门在师资、教材等方面积极给予支持。 (3)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中学(包括重点中学)、职业学校的,应给予适当照顾。具体照顾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对归侨、归侨子女报考技工学校、电视大学、函授大学、夜大学,要求相关学校在不影响教育质量的前提下,对他们在录取标准上适当给予照顾。 (5)本着与内地学生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对华侨、台湾、港澳青年进入普通学校进行进修、插班、旁听学习给予适当照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