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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新职教法,高质量发展职业教育
文章来源: 民进阜阳市委 发布时间:2022-08-10 浏览:3537

2022年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并于202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12号主席令)。

这是该法自1996年颁布实施以来的首次“大修”。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在办学主体、招生考试、产教融合等方面进行了重点调整,充分反映了国家办好职业教育的决心和愿望。为更好地宣传、贯彻和落实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推动我省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一、民办职业学校应该享受与公办职业学校同等“生均拨款”权利

新法鼓励多元办学,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鼓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

尤其第二十六条指出,“国家鼓励、指导、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扶持”,“对其中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这一法律政策导向,无疑给民办职业教育学校今后的创新办学和高质量发展带来了曙光。因此,新法对于民办职业学校“生均经费”的“破冰”政策,应当广泛适用于所有非公职业学校,民办职业学校应当享受与公办职业学校同等“生均拨款”权利。

二、要打破常规职教思维束缚,积极探索有效的“普职融通”实施路径

新职教法第十四条指出,“国家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国家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

这意味着新修订的职教法“取消初中毕业后普职分流”的规定,明确“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从“普职分流”到“协调发展”,尤其在探索“普职融通”实施路径方面,建议:

1.专业选择。进入职校的初中毕业生因种种原因接受到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较少,不能成熟的做出影响自己终生的专业选择。因此,职教生高一、二年级应着重文化课素养、职教公共基础课、职业规划指导等方面的教育,尤其是着重文化课素养教育,待高二年级通过学业水平考试后再进行职业分流,遴选专业。以有效避免高一一进校就选专业,等学生职业认知相对成熟后,想改专业改不掉,影响职教高考专业选择,影响学生终身发展的现象发生。

2.普职融通。初中毕业考试后进入职校的学生,绝大多数是因为中考成绩不够普高录取分数线而被迫无奈的选择,这个表述虽然不好听,但确是不争的事实。虽然说新职教法“取消初中毕业后普职分流”的规定,但是事实上就是实现了一次普职分流。

因此要实现“协调发展”就应该给职教生二次普职选择的机会。职教生在高一、二年级文化课素养学习教育的基础上,可以平等参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后,依然可以选择读普通高中的机会,成绩通不过的与其他职教生一样选择自己喜欢的专业,死心塌地走职教对口升学或就业的路子。换言之,我们也要积极宣传、鼓励普通高中的学生在学业水平考试后转型职教学习,尤其是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未合格的学生。

总之,探索“普职融通”实施路径的实践是否成功有效,能够兼顾学生、家长等社会各方利益愿望实际,为学生终身发展考虑,不违背教育规律且有可操作性就是检验的标准,我们应该打破常规职教思维积极探索为之。

三、完善中职资助免学费政策,保障中职学生不因专业选择错失享受国家免学费政策的机会

现行我省中职资助管理办法中有关免学费政策的规定:“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规定分区域确定。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在执行政策过程中,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不享受国家免学费政策。专业选择是每个学生的兴趣爱好、发展趋向、深思熟虑的结果,是学生的正当权利;国家免学费资助政策出台的用意是帮助中职学生完成学业并发挥专业特长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我们不能教条主义的理解免学费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想当然把学习艺术类表演专业的学生家庭都当成有钱人,而把学习艺术类表演专业中困难家庭的学生排除在政策享受外。我们不能忽视一个事实,实际上,艺术表演类专业学生为完成学习任务、学习目标等需要的开支和花费成本更大,更需要得到重视、关心、激励和支持。

新职教法第五十二条指出,“国家建立对职业学校学生的奖励和资助制度,对特别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对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并向艰苦、特殊行业等专业学生适当倾斜。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奖励和资助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职业学校资助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助资金管理使用。”

因此,建议修订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不享受免学费政策的规定,完善中职资助免学费政策,真正保障中职学生不因专业选择错失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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