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书统战之法·育同心之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主题书法作品展(第2期) |
| 文章来源: 法规科、党派科 发布时间:2026-07-06 浏览:680 次 |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我国民族工作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促进性法律,该法创下两个“第一部”、三个“首次”:这是30多年来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的第一部法律案,也是30多年来第一部设置序言的法律;首次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写入法律,首次从法理层面阐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核心概念,首次在法律中明确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格局。 墨香传法理,书笔育同心。为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市委统战部开展“书统战之法·育同心之魂”主题活动,邀请广大统战成员以笔墨书写法律条文,寓教于艺、以文化人,在潜移默化中弘扬法治理念、培育法治信仰。本次活动旨在创新法治宣传教育载体,推动书法艺术与普法宣传有机结合,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深度融合,实现线上新媒体技术与线下传统宣传方式互补耦合,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统战法治宣传矩阵。 本期特辑,邀您共赏。
作者:肖鹏飞 民进会员 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中国楹联学会会员 安徽开明画院理事 阜阳开明画院常务副院长 作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六条
作者:孙贵 民革党员 安徽省书法家协会会员、阜阳欧苏画院院长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六条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民族团结之本。国家坚持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促进各民族守望相助、和谐共处,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作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七条
作者:张瀚东 民革党员 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中国工笔画学会会员, 阜阳市美术家协会副主席、阜阳中山画院常务副院长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七条 国家推动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全面推进中华民族发展进步。
作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八条
作者:倪伟 民革党员 安徽省书法家协会会员、阜阳中山画院副院长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八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作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九条
作者:史捷 民革党员 北京齐白石艺术研究会会员、安徽省美术家协会会员 阜阳市美术家协会会员、阜阳市摄影家协会会员、阜阳中山画院副院长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九条 国家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依法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加强宪法法律宣传教育,增强各族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作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十条
作者:史捷 民革党员 北京齐白石艺术研究会会员、安徽省美术家协会会员 阜阳市美术家协会会员、阜阳市摄影家协会会员、阜阳中山画院副院长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受外部势力的干涉。坚决反对一切以民族、宗教、人权等借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污蔑抹黑、遏制打压、渗透破坏等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