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书统战之法·育同心之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主题书法作品展(第10期) |
| 文章来源: 法规科、宗教科、知新科 发布时间:2026-08-06 浏览:455 次 |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我国民族工作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促进性法律,该法创下两个“第一部”、三个“首次”:这是30多年来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的第一部法律案,也是30多年来第一部设置序言的法律;首次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写入法律,首次从法理层面阐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核心概念,首次在法律中明确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格局。 墨香传法理,书笔育同心。为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市委统战部开展“书统战之法·育同心之魂”主题活动,邀请广大统战成员以笔墨书写法律条文,寓教于艺、以文化人,在潜移默化中弘扬法治理念、培育法治信仰。本次活动旨在创新法治宣传教育载体,推动书法艺术与普法宣传有机结合,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深度融合,实现线上新媒体技术与线下传统宣传方式互补耦合,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统战法治宣传矩阵。 本期特辑,邀您共赏。 ![]() 作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五十条 ![]()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相关工作经费列入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开展资金使用等情况的指导和监督。 作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五十一条 ![]() 作者:周杰进 颍上县新联会理事 安徽省书法家协会会员、阜阳市书法家协会理事 阜阳市青年书法家协会副主席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五十一条 国家将民族事务纳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机制,加强组织协调和基层治理力量,强化科技支撑,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作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五十二条 ![]() 作者:崔中保 颍上县新联会会员 安徽省书法家协会会员、安徽省青年书法家协会会员 阜阳市书法家协会理事、阜阳市青年书法家协会理事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五十二条 作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 作者:陈建 颍上县新联会副会长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应当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能力建设,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准确认定纠纷的性质,依法处理和化解纠纷,维护民族团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身份、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为由,故意引发或者激化矛盾,扰乱公共秩序。 作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五十四条 ![]() 作者:代凤海 临泉县新联会会员 阜阳市书法家协会会员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五十四条 公民对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法定职责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 违反本法规定,破坏民族团结进步,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