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书统战之法·育同心之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主题书法作品展(第9期) |
| 文章来源: 法规科、党派科、知新科 发布时间:2026-08-03 浏览:357 次 |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我国民族工作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促进性法律,该法创下两个“第一部”、三个“首次”:这是30多年来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的第一部法律案,也是30多年来第一部设置序言的法律;首次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写入法律,首次从法理层面阐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核心概念,首次在法律中明确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格局。 墨香传法理,书笔育同心。为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市委统战部开展“书统战之法·育同心之魂”主题活动,邀请广大统战成员以笔墨书写法律条文,寓教于艺、以文化人,在潜移默化中弘扬法治理念、培育法治信仰。本次活动旨在创新法治宣传教育载体,推动书法艺术与普法宣传有机结合,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深度融合,实现线上新媒体技术与线下传统宣传方式互补耦合,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统战法治宣传矩阵。 本期特辑,邀您共赏。 ![]() 作者:欧阳建 中华诗词学会会员、中国楹联学会会员 阜阳市书法家协会副秘书长 作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四十五条 ![]() 作者:何青林 太和县新联会会员 安徽省硬笔书法家协会理事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四十五条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履行社会责任,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融入业务培训、文化建设等活动中,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行业协会、商会、学会和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体现在行业自律规范、职业道德准则或者组织章程中,结合业务工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作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四十六条 ![]() 作者: 刘玉 安徽省硬笔书法家协会会员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四十六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引导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弘扬爱国主义传统,促进民族和睦、宗教和顺、社会和谐。 作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四十七条 ![]() 作者:桑亮 安徽省书法家协会会员 阜阳市书法家协会隶书专业委员会委员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四十七条基层人民政府应当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推动在居民公约、村规民约中体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支持和引导各族群众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促进共同进步。 作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四十八条 ![]() 作者:穆磊 界首市新联会会员 中国老年书画学会会员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四十八条 军队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国防活动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保障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 作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四十九条 ![]() 作者:王彬 界首市新联会会员 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国家一级书法师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四十九条 国家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贯穿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和管理全过程,加强民族地区干部队伍建设,重视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 国家支持民族地区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推动民族地区之间、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的干部和人才交流,引导干部和人才向民族地区基层流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