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前期物业管理选聘的建议 |
文章来源: 民进阜阳市委 发布时间:2019-04-25 浏览:9397 次 |
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一定程度上避免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出现物业管理的真空,明确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责任主体,规范了前期物业管理活动。但是业主组织程度低、维权力量薄弱以及物业与开发商之间的利益勾连,导致物业公司不断坐大,形成“业主弱、物业强”的社区管理生态。 存在以下问题: 一、前期物业管理容易构成利益联盟。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尤其是采取邀标制方式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时,中标决定权在建设单位手中,其有权自行组织实施招投标活动。 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价格缺乏共识。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属于市场行为,而业主作为享受物业服务、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市场主体,只能被动受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约束。 三、前期物业管理有效服务期限过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成立止,期间服务质量再差、服务价格再高、业主再不满意,均无法撤换。 为此建议: 一、加强对建设单位主导地位监督。物业主管部门直接参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并要求业主代表监督选聘,建设单位、前期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由物业主管部门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或指导样本由建设单位选用。 二、加强对前期物业管理价格指导。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并由物业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进一步明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期限。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为三年,服务期限届满之后由物业主管部门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意见建议,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或超过一半业主同意继续服务的,可以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定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双方自愿合同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