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书统战之法·育同心之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主题书法作品展(第5期) |
| 文章来源: 法规科、党派科 发布时间:2026-07-20 浏览:508 次 |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我国民族工作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促进性法律,该法创下两个“第一部”、三个“首次”:这是30多年来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的第一部法律案,也是30多年来第一部设置序言的法律;首次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写入法律,首次从法理层面阐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核心概念,首次在法律中明确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格局。 墨香传法理,书笔育同心。为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市委统战部开展“书统战之法·育同心之魂”主题活动,邀请广大统战成员以笔墨书写法律条文,寓教于艺、以文化人,在潜移默化中弘扬法治理念、培育法治信仰。本次活动旨在创新法治宣传教育载体,推动书法艺术与普法宣传有机结合,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深度融合,实现线上新媒体技术与线下传统宣传方式互补耦合,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统战法治宣传矩阵。 本期特辑,邀您共赏。
作者:倪伟 民革党员 安徽省书法家协会会员、阜阳中山画院副院长 作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二十一条
作者:陈险峰 民建会员 安徽省摄影家协会会员、武汉铁路局书协理事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开展中华民族历史、中华文化和国情教育,引导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自觉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国家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深化两岸各领域融合发展,增进台湾同胞对中华民族的归属感、认同感、荣誉感,推动两岸同胞共同传承弘扬中华文化,增强同属中华民族、同是中国人的认识。 国家加强同海外侨胞的联系交流,支持海外侨胞弘扬中华文化、促进中外文化交流合作。 作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二十二条
作者:陈险峰 民建会员 安徽省摄影家协会会员、武汉铁路局书协理事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资源配置,推进互嵌式社区环境建设,完善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
作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二十三条
作者:孙杰 民建会员 合肥市民间艺术研究协会副会长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建设、治理和服务全过程,因地制宜完善友好型、包容性、融合式的城市民族工作政策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城乡建设、人口管理、住房政策、就业创业、社会服务等方面采取具体措施,促进各民族团结融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引导各族群众共同参与社区建设、社区治理、社区活动,支持有关单位和组织提供社会服务,促进各族群众和谐融居。
作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二十四条
作者:肖鹏飞 民进会员 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中国楹联学会会员 安徽开明画院理事、阜阳开明画院常务副院长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地区之间、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人口流动服务平台的共建和信息的共享,增强协作能力,提高跨区域政务服务的便利化水平。
作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二十五条
作者:李峰 民进会员 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阜阳科学技术学校教师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民族地区之间、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跨区域就业创业公民的合法权益,支持开展法律法规和政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